生老病死,民生大事。殯葬服務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直接牽動著生者的情感與權益。近日,市場監管總局會同民政部聯合制定的《殯葬領域明碼標價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旨在以法治方式為殯葬領域價格行為立規矩、劃紅線,這不僅是規范市場價格秩序的必要之舉,更是回應社會關切、守護逝有所安的民生底線的有力舉措,標志著我國殯葬領域價格監管邁入系統化、精細化治理的新階段。
《規定》的核心邏輯在于,通過構建一個覆蓋服務全鏈條、信息可查詢、責任可追溯的明碼標價體系,從根本上不給價格欺詐、暗箱操作等價格違法行為留有空間。
其一,強調價格標示的完整性與清晰性,杜絕模糊空間?!兑幎ā返诰艞l、第十條對此進行了精準規制,要求服務內容必須與數量、規格等關鍵信息完整綁定,禁止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表述,一般情況下,不得使用“面議”“100元起”等模糊標注。這相當于為服務內容制定了成份表,迫使經營者明示服務內容與價格,讓喪屬在消費前就能對整體花費有清晰、準確的預期。
其二,確立價格信息的動態調整與集中公示機制,保障信息時效與權威?!兑幎ā返谑l要求價格變動應及時調整標價,確保了價格信息的實時準確性。第十三條創新性地提出,由地級及以上民政部門在官方網站開設專欄,對殯葬服務機構的全部收費信息進行集中公示。這一政府背書式的集中發布,不僅為公眾提供了一個權威、便捷的查詢比對平臺,也形成了對經營者標價行為的強力外部監督,是推動價格陽光化的重要制度支撐。
其三,聚焦特殊場景與新興業態,實現監管無死角。 針對電話洽談、個性化服務、代辦服務等容易產生糾紛的情形,《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均作出了明確要求,如事前提供書面價目表、合同明示、代辦不得加價等。這些條款體現了立法者對現實交易中復雜性的充分考量,確保了明碼標價原則在不同業務模式下都能得到有效貫徹。
殯葬領域經營者類型多樣,涉及殯儀館、公墓、骨灰堂以及銷售殯葬用品的經營主體和殯葬中介?!兑幎ā窙]有采取一刀切的簡單處理,而是根據不同的服務主體和場景,設計了差異化的明碼標價要求。
對于殯儀館,《規定》第十五條不僅要求公示服務項目、內容和標準,更特別要求明確“服務性質”(基本服務與延伸服務)和“收費管理/定價形式”(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這一區分至關重要,它有助于喪屬理解不同服務的屬性與定價邏輯,避免將本應普惠的基礎服務與市場化的增值服務相混淆,從而做出更理性的選擇。
對于公墓、骨灰堂,《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則側重于墓位、格位本身屬性的透明。要求明確標示位置、面積、材質、使用年限等與價值密切相關的信息,并明確標示墓位(格位)使用費與維護管理費。這有助于遏制在墓地銷售中利用信息不對稱夸大宣傳、隱瞞關鍵條件的行為,維護了喪屬的長期權益。
這種分類施策的規則設計,使得《規定》的各項要求更加貼合不同經營主體的實際運作模式,增強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執行力,也為基層執法部門提供了清晰、具體的監管指引,體現了監管的精準化與精細化。
《規定》的立法精神,始終貫穿著對喪屬合法權益的有力保障和對公平正義市場秩序的堅定維護。
一方面,賦予消費者充分的知情權與選擇權。從要求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到鼓勵使用圖片、實物、視頻等多種形式展示;從規定套餐需列明所有項目價格,到明確先消費后結算需事前確認,《規定》的諸多條款都在努力確保喪屬在充分知情的基礎上,能夠自主、自愿地進行選擇。
另一方面,嚴厲禁止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劃定不可逾越的法律紅線?!兑幎ā吩诘诹逻`法行為中,詳細列舉了未按規定明碼標價和多種價格欺詐的具體情形,如弱化不利價格條件、以套餐變相計入減免費用、報低價后另行加收等。這些禁止性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上位法緊密銜接,為打擊殯葬領域價格違法行為提供了直接、明確的依據,顯著提升了法律的威懾力。
規范市場秩序,關鍵在于激發經營主體的內生動力。《規定》通過明確、細致的規則,為經營者提供了合規經營的行動指南,引導其將外部監管要求轉化為內部管理規范。
同時,《規定》第七條要求公示監督投訴電話、第十三條推動政府集中公示,這些舉措都在積極構建一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綜合治理體系。它鼓勵公眾參與監督,形成對違法行為的強大輿論壓力,從而倒逼整個行業審視自身行為,提升服務透明度與誠信度,最終推動殯葬行業走向健康、規范的可持續發展道路。
未來《規定》的發布實施,是我國殯葬服務市場法治化進程中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它以其全面性、精準性和可操作性,為根治殯葬服務領域價格亂象開出了一劑系統藥方。展望未來,隨著《規定》的落地生根和持續發力,隨著即將出臺的新修訂的《殯葬管理條例》實施,一個價格更透明、消費更放心、服務更人性的殯葬服務環境將逐步形成。這不僅是對逝者的最好告慰,對生者的有效撫慰,更是以法治方式保障民生、促進社會和諧進步的生動實踐,彰顯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民生細微之處的扎實推進。(張麗麗 教授,博士 民政職業大學)
(責任編輯:殷俊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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